【公告】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獎勵
1.申請期限:103.03.01∼103.03.07
2.申請資格:本校在校學生於本要點實施後考取政府機構專業證照,且發照日期記載日當時,仍具本校學籍者(畢業生則以畢業證書上日期為基準),同一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。
3.獎勵條件:職訓局、考選部、經濟部、內政部、交通部、環保署、直轄市或其他政府機構所發證照為主(若政府機關委託財團法人、民間機構舉辦之認證,其發照單位為政府機關,予以認列)。
4.申請方式:申請學生須先上本校學習歷程檔案系統登錄證照資料,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。
5.所需備齊文件:
上述證件皆須攜同正本查驗,驗後歸還。